区块链协会在 X 平台发文,该协会已就美国财政部(@USTreasury)拟议的《GENIUS 法案》第 3 条实施细则提交评论信。第 3 条涉及谁可以在美国发行、提供和销售支付型稳定币。协会表示赞赏财政部的落实工作,但希望最终规则能与国会立法原意保持一致。 协会提出以下主要诉求: 1. “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”定义:该定义应面向服务客户的企业,排除自托管软件、验证节点等核心基础设施,也不应涵盖仅交易自有资产的公司。 2. 刑事责任标准:按拟议规则,对“新发行”稳定币的常规做市行为可能被认定为“明知参与”非